English

重点文物保护必须“四有”

1998-11-14 来源:光明日报 庄 建 我有话说
国家文物局要求

重点文物保护必须“四有”

庄建

本报昆明11月13日电从日前在此间召开的全国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座谈会上获悉:全国文物保护单位规范化工作再次被提上重要日程。国家文物局要求各地,在本世纪内必须全部完成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基本完成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即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保管机构。明年起“四有”的有关数据将开始分期分批进入计算机,实现网络化管理。今后,没有完备“四有”资料的将不能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四有”工作始于六十年代初,1982年,随着《文物保护法》的颁布实施,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建设作为各级政府的责任和任务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此后,“四有”工作取得可喜的成绩。据对全国31个省区直辖市750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统计,已经由省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保护范围的共633处,占84%;已经树立保护标志的共715处,占95%;有较完整记录档案的599处,占80%;有保管机构或专人看管的702处,占94%。其中湖南、云南、天津、上海、重庆已经全部完成本地区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但是,从总体上来看,这些成绩还远不能与有着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的地位相适应。在相当一部分的文物保护单位,仍然存在着“四无”现象,以致于国家至今还不能完全摸清我们这个文物大国的家底,更给依法保护以及采用先进的计算机管理带来了诸多不利。

国家文物局局长张文彬说:自明年起,国家文物局将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设施建设、记录档案的数据处理和网络管理等方面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并对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给予重点扶持。他强调,在这个世纪即将结束之际,要为后人和世界提供一份能够准确反映我国现在文化遗产全貌的档案。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